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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时约定母亲“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十余年后女儿却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按月支付抚养费。当年的协议还算不算数?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湖南岳阳市君山法院了解到这起已审结的抚养费纠纷案。
2013年,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约定:1岁多的女儿小张由父亲张三直接抚养,母亲李四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同时,二人从夫妻共同存款中预留了数万元,作为小张的“生活营养费”。
十多年过去,小张已是一名初中生。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李四支付抚养费。为证明其诉求合理,小张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以及教育部门对其资助落实情况的材料。父亲张三出庭表示,自己无固定工作,靠务农和打零工维生,收入不稳定。而母亲李四则辩称,自己已再婚且目前没有工作,还需抚养继子女和婚生子女,实在无力再额外负担费用。
原告方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责任,不会因离婚协议约定而免除。如今父亲收入有限,自己处于求学关键阶段,各项开支持续增加,生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理应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被告李四则坚持,案涉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且离婚时已预留专项费用用于孩子成长,加之现有家庭负担沉重,不应被强制追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诚信履行。不过,法律也允许子女在确有必要时提出超出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小张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律上的“确有必要”。
经审理查明,小张提交的证据仅能反映家庭一般性经济困难,既无法证明父亲的抚养能力较离婚时发生根本性恶化,也无法证明自身产生了突发性大额开支。日常求学和生活成本的正常上涨,不构成法律上的“必要变更情形”。据此,法院依法未予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中,李四自愿给付小张一万余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小张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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